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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见证
作者:著名婚姻家庭专家律师网    发布于:2011-05-27 19:58:47    文字:【】【】【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事人为寻求其法律行为的有效保护,往往想到的是公证,而忽略了对律师见证的选择。应该肯定的是,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途径,但有时律师见证同样能起到与公证异曲同工的作用。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从此概念不难看出,律师见证存在着以下特征:

  ()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名义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不同于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和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民间私证。我们知道,公正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而公证处又受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因而,在外国人眼里,公证往往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律师是由国家授予专门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双方,尤其是外国当事人。

  ()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对当事人请求见证的事项,律师要依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所谓真实性是指见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的内容于见证的内容是相符的。所谓合法性是指见证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然人一般由于不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修养,很难对其所证明的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而律师则由于其职业和专业特点,可以且能够对事物的合法性予以判断和确认,而且这种判断和确认也是律师见证本身的基本要求。

  ()律师见证存在这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所谓时间是指被见证行为发生时;所谓空间,是指律师视野所及,即律师必须在被见证行为发生之时,亲临现场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比如,有的当事人拿着已签完字的合同书来要求见证,还有的通过电话告知律师其进行了某一项行为,要求律师见证,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律师都必须拒绝见证,因为它不符合律师见证时间和空间的严格要求。也就是说,律师见证不允许用符合逻辑的推理来代替亲身经历,否则都是无效的。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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