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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遵循的原则问题
律师见证除应遵循自愿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真实合法原则、回避原则之外,还应遵循保密原则和“四从”原则,这两个原则往往被人忽视,值得提出。保密原则在律师所有业务中,当事人要求见证的事项往往都是很重要的甚至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这就要求律师切实尽到自身职业所要求的保密责任。但在实践中,律师有时片面为了宣传的需要,自觉不自觉地泄露了当事人的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有的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什么叫“四从”原则呢?就是有些当事人要求见证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尤其在涉外经济领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在见证时,应当遵循“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政策,无政策从惯例,无惯例从法理”的所谓的“四从”原则。比如,我们在对承包经营合同的律师见证业务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在承包经营中新增的资产归承包人所有,并转为承包人的个人股份,具有继承权,而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中,对这种约定是否允许没有规定。但在我国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中,大力发展混合型经济是企业改革的基本精神之一,这一精神要求将绝大多数企业由原来单一的国有形式改为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成份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的效应。因此,此种约定,我们认为是在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逐渐完成所有制形式变更的一种方式,符合现行企业改革精神,应该给予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