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律师见证的范围问题
虽然我们说律师见证意义重大,但绝不是所有的法律事实都可以进行律师见证。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律师见证的范围主要是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等。例如,遗嘱、声明、合同、赠与等。所谓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例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等。由于这些事件的发生一般由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予以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事件发生时,一般也难以亲身所见,不能满足律师见证直接性原则的要求。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大多都应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比如,目前许多出国人员为了使自己的学历被外国认可,往往将毕业文凭在国内进行公证,如果进行律师见证可不可以呢?显然不可以,因为当事人取得毕业文凭时律师不可能亲眼所见,而且取得毕业文凭需要学校以毕业证的方式予以确认,并非当事人以其为某项行为而取得。此外,法律规定强制公证的法律行为,也不能用律师见证来代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