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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在解除夫妻关系时务必要通过的途径
作者:著名婚姻家庭专家律师网    发布于:2013-05-29 17:03:16    文字:【】【】【
摘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出,其离婚案件在不同的法律义务人办理时,首先要通过的解决途径则都是相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捍卫法律的严格性以及离婚事件处理的正规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出,其离婚案件在不同的法律义务人办理时,首先要通过的解决途径则都是相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捍卫法律的严格性以及离婚事件处理的正规性,所以只有具有正规法律义务规定的途径办理,那么才可有效保证夫妇在离婚时其归属权的均衡分配性,所以离婚律师为了适当的解决一些矛盾事件发生,首先最为关注其离婚事件的正确解决途径。
  离婚律师在处理夫妻离婚案件时,首先通过的途径则是非常多的,但具体要实施哪一种途径来解决,这个结论则就需要我们提前掌握该离婚案件的根本性质了,因此不同的离婚途径也是需要恰当选择才予以实施的,那么在此以下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离婚律师在解除夫妻关系时务必通过的途径。
  一、通过确认婚姻无效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通过撤销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提请当事人注意,如果是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主张。超过一年的时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予以解决。
  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四、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确认方式、撤销方式以及调解方式等等,这三种则是离婚律师普遍最为擅用的,因为每种离婚性质的不同性,故而离婚律师在处理每一件离婚案件时,通常所走的途径也都是不太一样的,所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离婚途径规定,其实也是因人而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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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离婚律师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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